501(c)(3)组织是否有可能转变为501(c)(4)组织?简而言之,答案是否定的(《税收程序2017-5》)。但是,501(c)(3)组织可能导致501(c)(4)组织的创建并随后解散,只留下501(c)(4)组织。如下所述,这种策略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在我们讨论这个之前…
为什么501(c)(3)组织将要改为501(c)(4)组织?
很多人认为501(c)(3)慈善组织要比501(c)(4)社会福利组织有利得多,因为只有501(c)(3)组织才有资格获得可扣除的慈善捐款。但是501(c)(4)组织有更多的自由去从事那些501(c)(3)组织不能从事或只能在有限程度上从事的活动。例如,一个501(c)(4)组织可以把所有的钱花在游说上,只要游说是为了促进其社会福利使命。此外,501(c)(4)组织可以使用其资金和资源资助政治活动和候选人(竞选),只要这些活动不构成其主要活动。相比之下,公共慈善机构只能参与有限的游说活动(尽管有相对慷慨的限制,特别是对于参加501(h)选举的慈善机构),私人基金会被禁止游说(尽管基金会有支持参与游说的慈善机构的方式)。所有501(c)(3)组织绝对禁止竞选活动。有关差异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比较501(c)(3)和501(c)(4)对于非盈利初创企业的影响.此外,本周早些时候,美国财政部(Treasury Department)宣布了一项规定的改变,使得501(c)(4)机构不再需要在向国税局(IRS)提交的年度信息申报表中披露捐赠者的身份。501(c)(3)组织仍受披露要求的约束。这使得501(c)(4)组织的捐赠者更容易为竞选目的匿名捐款(黑钱)。看财政部通过501(c)(4)和501(c)(6)组织来消除捐助者信息披露.
因此,对于一个501(c)(3)组织来说,如果它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参与比允许的更多的游说和/或一些竞选活动来更好地推进自己的使命,501(c)(4)可能是值得考虑的选项。然后,该组织将需要考虑无法获得扣除的慈善捐款对其使命的不利影响。在2018年之前,这可能会结束讨论,或至少将其改为考虑成立一个附属的501(c)(4)组织,并同时运行501(c)(3)和501(3)(4)组织,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协调。看何时应该考虑创建一个附属501(c)(4)?但是一旦减税和职位法案变得有效,这意味着只有5-10%的纳税人将能够获得税收利益,因为标准扣除的增加,预计将减少16-170亿美元的年度慈善捐款看新的税收预计税务改革的慈善税收预计,法新社)。因此,看来它可能不是作为大劣势募捐501 (c)(4)组织比过去,特别是对于一些组织,如果他们可以展示他们的捐赠者,他们可以发挥更大的影响不好的立法和权力把人分享他们的价值观。看2018年对非营利组织的预测:501(c)(4)组织的崛起;共和党的新税法鼓励竞选捐助者保密(小山)。
*税务书呆子的FN:慈善捐款的扣除性实际上在IRC§170中描述,有资格获得可扣除慈善捐款的实体在IRC§170(c)中描述。在170(c)(2)和501(c)(3)之间存在重叠但不完整,重叠,外国组织没有资格获得170(c)(2)减免慈善捐款的最重要差异即使他们可能豁免501(c)(3)。
收入过程2017 - 5
3.02节的Rev. Proc。2017-5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本服务通常不会就任何请求发出裁定信
一个目前被§501(c)(3)认可的组织寻求一个在§501(c)中不同小节中被认可的组织的判定函。目前被认可为§501(c)(3)的组织一旦解散并重组为一个新的实体,可以根据§501(c)的不同小节寻求确定函。
因此,一个501(c)(3)组织通常需要解散,一个新的组织将需要形成一个501(c)(4)组织。但是有一个问题…
501 (c)(3)组织测试
为了根据“内部收入守则”(3)条根据第501(C)(3)条的税收豁免,组织必须通过财务法规中编纂的组织试验。通常,组织测试要求该组织的组织章程(例如,纳入条款,纳入证书,信托仪器):
- 将组织的目的限制在501(c)(3)中描述的一个或多个豁免目的(例如,慈善、教育、宗教、科学);
- 不要明确授权组织聘用,而不是作为其活动的非实质性部分,在此处的活动中,他们本身并不屈服于一个或多个501(c)(3)豁免宗旨;和
- 其资产专用于一项或多项501(c)(3)豁免目的的证据,包括要求其资产在解散时用于一项或多项豁免目的分配,或用于公共目的分配给联邦政府,或分配给州或地方政府,或者由法院分配给另一个组织,以在法院的判决中最好地实现被解散组织的一般目的。
如果组织的形成状态的法律对该组织施加了相同的要求,则上述解散条款可以不被要求。
对于组织来说,采用比组织测试要求的限制性更强的解散条款是很常见的。不是仅仅将剩余资产用于一个或多个501(c)(3)目的,条款将它们用于一个或多个501(c)(3)组织。例如,加州国务卿提供的公司章程样本中的解散条款规定如下:
在本公司的解散或蜿蜒下,本公司所有债务和负债支付或付款留下的资产应分发给非营利资金,基金会或公司,该基金或公司专门为慈善教育而组织和运营。和/或宗教目的,在内部收入守则第501(C)(3)条下建立了税收豁免地位。
这样的解散条款将阻止501(c)(3)组织将其剩余资产解散和分配给已组织以采取其前任地点的新501(c)(4)组织。
给予501(c)(4)机构的资助
虽然501(c)(3)组织可能禁止在解散到501(c)(4)(4)组织后分配其剩余资产,但它可以授予501(c)(4)组织。Whether a grant to an affiliated 501(c)(4) organization intended to be the successor of the 501(c)(3) organization grantor is skirting the organization’s dissolution clause or the need for approval of a state regulator (e.g., Attorney General) would best be reviewed by an attorney well-versed in this area.
除了解散条款和国家监管机构外,501(c)(3)组织的授予501(c)(4)(4)个组织提供了对授予资金和/或资产如何使用的限制。一般而言,不得用于资助501(c)(3)组织不允许的活动。因此,应根据书面拨款协议进行,明确要求基金仅用于501(c)(3)(3)(3) - 审慎的目的,并明确限制在竞选中。即使是启动成本,也不会允许一般的操作授权。此外,必须占慈善活动和/或支出慈善活动的公共慈善机构的拨款。即使是在某些情况下归属于其潜在使用的潜在用途沉默的授权可能被归因于慈善机构的游说支出。看向非501(c)(3)个实体的游说和补助:了解规则.如果私人基金会正在向501(c)(4)组织作为私人基金会的私人基金会,与公共慈善机构不同,则禁止游说,并且必须锻炼支出责任在制作这样的补助金。看授予非易十类组织(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