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DOJ)总检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Department of Justice)提议修改某些法规和表格,这些法规和表格将影响在加州注册的慈善机构。可在此查阅《条例修订通知》及相关文件在这里.我们写了关于初始登记表CT-1的修改建议在这里.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着眼于对年度注册续期的拟议更改。
任何相关人士,或其授权代表,可向司法部提交与拟议的监管行动相关的书面意见。书面评论期在下午5点结束。2019年2月11日。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分享我们的一些评论。
提出对年度注册续订的变更
较少的拟议更改年度注册续期形式RRF-1。尤其:
- 《报表》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在这个报告期结束时,该组织是否持有限制性净资产,而报告负的非限制性净资产?”这个问题只是为了方便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加州政府法典》第12599.8节所要求的披露。看到影响财政赞助人的加州新法案(2/19/13).
- 表格不再问:“在本报告期内,非项目支出是否超过总收入的50% ?”看到开销神话:来自非营利组织律师的想法.
- 根据加州民法典第1798.17节的要求,该表格增加了一页的隐私声明。
- 《须知》明确规定:“须有授权代理人签名。”授权代理人可以是总统或公益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如该组织是信托机构,则为受托人;或组织的其他授权代理人。签名不需要是原始的墨水签名。副本或电子签名均可接受。”允许在章程中未被指定为首席执行官的执行董事在表格上签字将会很有帮助。看到谁是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还是董事会主席?
小型慈善机构新表格CT-TR-1
收入低于国税局990-EZ表格(通常为50,000美元或以下)的组织,应将表格RRF-1与新表格CT-TR-1(年度财务报告)一起提交给总检察长慈善信托登记处。目前,报告总收入或资产超过25,000美元的慈善组织必须向登记处提交国税局表格990、990- ez或990- pf。但加州的要求与联邦的备案要求不一致,联邦的备案要求允许年总收入通常在5万美元或以下的公共慈善机构向美国国税局提交990-N表格(电子明信片)。加州法规和表格的拟议修改通常要求IRS电子明信片申报人填写CT-TR-1表格,该表格本质上是一份简单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和费用表。
提交评论:
詹姆斯·托马,监督副司法部长
加州司法部
慈善信托部分
S. Spring街300号,1702室
洛杉矶,加州90013
电子邮件:James.Toma@doj.ca.gov
特蕾莎·德帕兹,法律秘书
加州司法部
慈善信托部分
S. Spring街300号,1702室
洛杉矶,加州90013
电子邮件:Teresa.DePaz@doj.c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