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9月30日,布朗州长签署成为法律议会法案第557号,使得修订管理加州非营利组织的溶解规律。修正案,这将成为有效的2016年1月1日,其本质就是解散程序两套新加州非营利组织:一个自动溶解过程和简化的溶解过程。
自动解散程序中
在AB 557的自动解散程序,规定将被添加到适用于非营利性公益,互利互惠,宗教法人,以及外国非营利性法人资格在加州做生意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部分,提供了自动溶解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公司的投降。该法案规定,非盈利性组织,其权力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连续48个月以上已暂停或没收须经行政溶解或投降。
Prior to such automatic dissolution, the Franchise Tax Board will mail a notice of the impending dissolution to the nonprofit’s last known address and will also send the name of any nonprofit subject to such dissoluti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nd the Attorney General’s Registry of Charitable Trusts. The Secretary of State is then required to provide notice of the planned dissolution of such entities on its website for at least 60 days, as well as instructions for how a nonprofit may submit a written objection to the dissolution. If no written objection is received by the Franchise Tax Board within the 60-day notice period, the nonprofit will be dissolved. If a written objection is received, the nonprofit will have an additional 90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objection to cure any outstanding defects with the Franchise Tax Board. The Franchise Tax Board has the authority to extend this cure period for one additional 90-day period, but no longer.
如果公益组织自动解散按照这些程序,欠非营利组织及其董事的任何法律责任的任何债权人的债务将留在原地,并解散不会影响总检察长相对于执行任何负债的能力该公司或其董事法律规定(例如,对于转移或慈善资产的误用)。但是,法律并提供一个过程,一个非营利性的合格税,利息和欠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根据其自动溶解被减轻处罚责任。
自动解散程序的目的是协助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中清除其不再经营非营利组织的记录,但没有经过溶解的正式法律历程。目前,非营利组织不打算解散这些自动溶解过程可以赶上一些最小的风险。然而,由于一个非营利性必须已经至少连续4年的程序申请中止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这种风险可能是非常低的。而且很可能还要低,因为失败的情况下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连续三年所需的回报加州非营利就会将它的加州免税地位的日期,其第三无缘回报是由于自动撤销(类似于对于程序免征联邦税的自动撤销)。
**更新**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了有关其现场:
我们将行政溶解或投降的公司是:
- 我们暂停或没收连续超过48个月。
- 不再经营。
- 4年或更长时间未提交的回报。
- 4年或以上没有提交信息的声明与国家的加州州务卿(SOS)。
行政溶解过程
- 我们将通知发送到非营利法人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我们没有一个有效的地址,我们认为在SOS的非营利性组织的网站发布的非盈利性组织,在行政溶解或投降是足够的通知。
- 我们发送SOS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慈善信托登记处(AG),待处理的行政溶解或投降非营利公司的名字和SOS文件编号。
- 该SOS提供在其网站上悬而未决的行政溶解或投降的60日历天通知。他们列出了公司的名称和SOS文件编号。
- 如果我们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异议60天期限到期之前,该非营利法人的行政溶解或投降。
- 我们减轻合格的税务,利息,并给予行政溶解或退保惩罚责任。
- 负债对债权人不放电。导演的责任或有关行政溶解或投降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人员没有排放。公益组织的行政解散或移交不得减少或不利影响AG的执行责任的能力。
流线型解散程序中
由于可以溶解加州非盈利性公司当前进程相关联的复杂性和费用,简化的溶解过程无疑是一个可喜的发展。然而不幸的是,在AB 557规定的程序是只提供给狭窄的一类非营利组织,不太可能改变溶解过程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加州寻求法律溶解的。
在AB 557所提出的精简解散程序中提供尚未发布的任何成员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可以通过具有大多数董事签名和验证溶出证书溶解。一旦溶解的证书与国务卿申请,该公司被溶解,它是国务卿的责任通知公益信托的总检察长登记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对公司的解散。
这当然是一个简单得多的溶解过程比目前提供给非营利组织。但是,如果董事会能状态,并验证所有以下的仅可使用该简化的流程:
- 溶解的证书被24个月内申请注册成立公司的文章被提交后;
- 该公司没有任何未偿还债务或其他负债,比所得税负债其他,和所有现有的税务负担将得到满足或其他个人或实体承担;
- 最后一个特许经营税收益已经或将要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
- 支付任何已知的债务或负债按照法律规定已分发后的剩余公司的已知资产;和
- 该公司创建错误的。
哪个公司可以使用简化程序解散这些限制提出几个问题。例如,这是什么意思,以证明一个公司被“创建错误的”?它是足够了,现在回想起来,董事认为,结合有是一个错误,或者是这一要求旨在仅适用于被误真正形成企业(假设它甚至有可能成立的错误文件文章)?此外,如果需要一个非盈利性组织,来之前,采取精简溶解过程的优势分发全部的资产,是需要提供通知总检察长提前全部这样的分布或实质上全部资产?如果是这样,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一个精简的溶解过程中的任何程序的好处,如果没有,是否有任何监督,以确保此类非营利组织持有的任何资产进行适当分布在允许的豁免目的的赞助使用?事实上,流线型的溶解过程只适用于之前他们的计划解散也将使其无法在大多数加州非营利组织寻求解散的两年内形成该公司。
总之,虽然在AB 557所规定的自动和简化的溶解过程是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在溶解不活跃非营利性公司和缓解解散程序负担方面一步,他们不幸将对适用于自愿解散程序的影响不大大多数加州非营利性公司。
请参阅FTB通知有关AB 557这里。
**更新**
国家的加州州务卿目前已经在其网站上提供溶解的国内公益组织简称证书形成可以由有资格使用上面概述的精简溶解程序非营利组织一起使用。新的形式可以与国务卿开始于2016年1月1日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