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 2004年非营利组织诚信法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以下是总检察长办公室列出的主要条款:

1.慈善组织有30天,而不是6个月的时间,向总检察长慈善信托登记处登记和提交公司章程。

2.目前,总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慈善机构需要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

3.总收入超过200万美元的慈善机构必须建立并维持一个审计委员会。

4.慈善公司、非法人团体和慈善信托的高管薪酬必须经过[其理事会或授权的董事会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5.商业募捐者必须在开始募捐活动前通知司法部长。

6.商业筹款人必须与他们所服务的慈善组织签订书面合同。

7.慈善组织可以取消与未注册的商业筹款人的合同。

8.筹款顾问必须在开始募捐活动前通知司法部长。

9.筹款顾问必须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合同。

10.慈善组织可以取消与商业筹款人的合同。

11.慈善组织和以慈善为目的的商业募捐人在募捐时都有特定的义务。

12.禁止慈善组织和以慈善为目的的商业募捐人在募捐时进行虚假陈述和其他行为。

13.商业募捐者必须保存征集活动的记录至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