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协会税务处豁免组织委员会主席拉维恩森林讨论了慈善和避税的话题。她的演讲一开始引用了美国国税局局长马克·w·埃弗森(Mark W. Everson)在2004年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听证会上:
“我不能夸大免税和政府实体参与不当交易的严重性。”
作为涉及豁免组织的滥用避税交易的一个例子,伍兹简要地讨论了SC2,S公司的股东们在保留与该股相关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将无表决权的股票捐赠给免税机构,企图将公司收入的征税负担转移到该公司的交易。如果被允许,这种交易将利用免税机构的特殊税收地位,将公司的大部分收入分配给免税机构(该机构对此类收入不征税),而不实际分配任何收入给免税机构。然后,豁免组织将其股票以名义价格卖回给公司,并将其分配给剩余的(应纳税的)股东,这些股东无需纳税,因为收入已经分配了。
2006年5月,《2005年增税预防与调解法案》(TIPRA)颁布了新的《国内税收法典》第4965条。第4965条规定了罚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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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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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个“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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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止的避税交易
免税实体包括《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条所述的任何实体。
如果免税实体因其特殊的税收地位而促成交易(例如,SC2交易),则该实体为当事人。如果它投资于共同基金,而共同基金又投资于一项被禁止的避税交易,那么它就不是参与方。国税局通知2007 - 18提供关于豁免组织的新避税规则的临时指导,包括“缔约方”的含义范围。
被禁止的避税交易是指任何“上市交易”(由美国国税局在公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确定)和任何“被禁止报告的交易”(任何机密事务其中,豁免组织须遵守保密条件,以及任何合同保护事务其中,如果预期的税收后果未能持续,一方有权要求退还费用)。
对该组织征收的惩罚性税,相当于最高企业税率(35%)乘以(i)交易净收入和(ii)交易收益的75%。如果该组织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交易是一项被禁止的避税交易,则罚款增加到(i)该交易净收入的100%和(ii)该交易收益的75%。
罚税20000美元的批准也可以对“实体管理器”(有权威的人类似于官/董事/受托人)如果这样的人批准或其他原因订立禁止避税的事务,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它是这样一个事务。
伍兹列出了四项值得关注的交易:
- 外汇掉期交易;
- 由发起人安排的交易,发起人收取的费用要求组织签署保密协议;
- 未能达到预期的纳税结果而可以收回款项的交易;和
- 以极低的风险和/或投资获得极高回报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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