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初创公司501(c)(3)与501(c)(6)的比较

一个非营利的组织,组织和运作为慈善的目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为促进其成员的共同商业利益而组织和运营,且不从事常规业务活动通常为利润而进行的业务可根据《守则》第501(c)(6)条获豁免。

501(c)(3)组织501(c)(6)组织似乎有完全不同的目的,有许多组织运作,以推进两种类型的目的。例如,一个医学协会可能会寻求促进公共卫生政策,并为其成员和公众提供教育材料和计划。与此同时,它可能会提供商业技巧和举办社交活动,主要是为了会员的利益。如果这些是初创企业的计划活动,那么该协会的免税类别应该是什么?

这个决定是特定于每个组织的,但是有几个关键的考虑因素。首先要考虑的是,组织的主要目的是让拥有共同商业利益的成员受益,还是让更广泛的公众受益。如果是前者,501(c)(6)组织将是两者之间的合适选择。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不确定性,则会产生以下其他考虑:

免税

501(c)(3)和501(c)(6)两个组织对与免税目的有关的所得或所得均免征联邦所得税。一般而言,非营利初创企业(教堂除外)必须通过备案申请501(c)(3)项下的豁免表格1023或表格1023-EZ美国国税局。相比之下,非营利组织可以(1)通过提交表格1024申请美国国税局对501(c)(6)项豁免的正式认可,或者(2)根据501(c)(6)项自行声明获得豁免。

目的

501(c)(3)项下的豁免目的是: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或教育目的,或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比赛(但仅当其活动的一部分不涉及提供体育设施或设备),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我们之前在501(c)(3)中写过什么是“慈善”在这里(创办非营利组织),在这里(环境),在这里(经济发展)及在这里(艺术)。对于每个501(c)(3)组织必须通过的运行测试规定提供:

只有当一个组织主要从事实现第501(c)(3)节规定的一个或多个豁免目的的活动时,该组织才会被视为专门为一个或多个豁免目的而经营。如果一个组织的活动中有超过一个非实质性的部分不是为了促进豁免目的,则该组织将不被视为该组织。

501(c)(6)豁免的目的是促进其成员的共同业务。的规定提供:

商业联盟是具有某种共同商业利益的人的协会,其目的是促进这种共同利益,而不是从事通常为利润而进行的常规商业活动。它是一个与商会或贸易委员会同级的组织。因此,其活动应以改善一项或多项业务的业务条件为目标,区别于为个人提供特定服务。

重要的是要注意,501(c)(3)组织被明确禁止从事非促进其豁免目的的非实质性活动。另一方面,一个501(c)(6)组织可以从事不促进其豁免目的的大量活动,只要它主要从事促进其豁免目的的活动。

筹款及扣减捐款/会费

大部分501(c)(3)机构有资格获得可扣减的慈善捐款。然而,《守则》第170(c)节规定了扣减供款的实际规定,其中包括:

(2)公司、信托或公益金、基金或基金会

(A)在美国或在其任何属地创建或组织的,或根据美国法律、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或在美国的任何属地创建或组织的;
(B)专门为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或教育目的而组织和经营,或为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但仅在其活动的任何部分不涉及提供体育设施或设备的情况下),或为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而组织和经营;
(C)净收益的任何部分不符合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的利益;和
(D) 根据第501(c)(3)条,该公司不因试图影响立法而丧失免税资格,且不参与或干预(包括发表或分发声明)代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的任何政治运动。

第170(c)(2)条和501(c)(3)条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实体必须在美国创建或组织,而前者没有“公共安全测试”的目的。因此,纳税人不能因向外国501(c)(3)机构或国内501(c)(3)机构捐赠而获得慈善捐款扣减,后者的免税目的是公共安全检测。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指定用于游说,对第170(c)(2)条所述的501(c)(3)组织的捐款将不可扣除。

向501(c)(6)个组织支付的会费可作为会员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普通和必要业务费用扣除。但是,对501(c)(6)个组织的捐款不能作为慈善捐款扣除。此外,501(c)(6)组织必须在任何募捐活动中披露,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对该组织的捐款不得作为慈善捐款扣除。披露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明显和容易识别的格式.

游说

501(c)(3)公共慈善机构可以进行游说,只要这些活动与其总体活动相比是不实质的。尽管有这样的限制,公共慈善机构可能会进行慷慨的游说,如果他们做出决定,就不会被认为是实质性的501(h)选举. 501(c)(3)一般不允许私人基金biwin必威365会参与游说活动,但可以向受资助者提供受资助者决定用于游说的一般支持。501(c)(3)各组织经常低估其参与实质性的、可允许的宣传相关活动的能力,包括问题宣传动员投票和选民登记。我们认为倡导通常是董事会的一个重要工具必须考虑作为最有效地推进其组织使命的潜在途径。

501(c)(6)组织可以进行无限制的游说以促进其豁免目的。看到游说活动-商业联盟. 但是,参与游说(和某些政治活动)的501(c)(6)组织可能需要:

  1. 通知其成员用于游说(和某些政治活动)的会费中不可扣除的百分比;或
  2. 支付代理税.

游说出于游说目的,上述税收的定义不同于游说501(h)-选举公共慈善机构。例如,出于游说税的目的,游说支出不包括影响当地立法的支出,而是包括与相关行政部门官员直接沟通以试图影响该官员的官方行为或职位的支出。

501(c)(3)和501(c)(6)组织还必须遵守有关游说和政治活动的非税务法律。这些可能包括遵守注册和定期报告要求。

政治竞选干预

501(c)(3)禁止组织从事任何政治运动干预活动。

501(c)(6)组织可以从事政治竞选干预活动,只要这种活动不代表其主要活动。基于高风险容忍度的解释,501(c)(6)组织将49%的资源用于竞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