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规定:501(c)(4)通知要求

2016年7月,我们发表了一篇文章新的IRS通知要求501(c)(4)组织 - 表格8976。当时,美国国税局发布最终和临时法规并出版收入程序2016-41有关组织向国税局通知IRS在内部收入守则第501(4)条(“IRC”)的意图下的意图不迟于形成后60天。2019年7月23日,最终规定发表了。

选定的背景规定

“虽然组织可以向国税局申请认识到该组织根据第501(C)(4)条根据税收豁免地位符合税收豁免状况,但不需要这样做(除第6033(J)(2)条中提供),这要求组织损失税收豁免状态未能提出申请的年度信息退货或通知,并希望重新获得税收豁免地位以获得恢复这些地位)。因此,将年度信息返回或通知的第501(c)(4)组织(表格990,“豁免所得税,”或者如果符合条件,表格990-EZ“,则组织豁免的简短返回根据第6033条的要求,从所得税,“或表格990-N(电子明信片))不需要寻求IRS确定其税收豁免状况的资格,以便作为第501条(c)(4)组织。“

“路径的第405(a)的第405(a)将部分506添加到代码,要求组织向IRS通知其作为部分501(c)(4)组织操作的IRS。

“第506(a)部分要求第501(c)(4)组织,不迟于组织建立后60天,以通知财政部秘书(秘书)作为第501条运作(c)(4)组织(通知)。第506(b)第506(b)条规定了通知必须包括:(1)组织的姓名,地址和纳税人标识号;(2)组织该组织的法律规定的日期和该组织的日期;(3)该组织目的的陈述。“

“2016-09通知还澄清说,表格1024的提交并没有减轻提交通知要求的要求。”

“临时规定,根据第506(a)条,一般要求第501(c)(4)组织向IFS向IMS提交8976 [“根据第501(C)(4)款项运作的意图通知]未在组织组织日期后60天后。“

“临时规定还提到了关于未能提交第506条通知的适用处罚的信息,以供第6652(c)(4)至(6)条。专门提到第6652(C)(5)部分的临时规定,提供合理的原因例外情况,以及第6652(C)(6)部分,提供了一般适用于第6652(C)罚款的目的的其他特殊规则。“

“自2016年7月8日起,临时法规已申请,本国债采用拟议的规定,拟议的临时法规案文而无需实质性变革。因此,在申请的清晰度和连续性中,最终规定于2016年7月8日和之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