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诚信法案-审计委员会

问:根据《非营利诚信法案》的要求,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在审计委员会中包括其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

答:这要看情况而定(抱歉这个标准律师的回答,但请继续阅读)。《加州政府法典》第12586(e)(2)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包括任何工作人员,包括总统或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或首席财务官。”加州司法部长的网站声称,“员工”仅指公司的雇员,而不是董事会成员。因此,“员工”一词包括公司的任何雇员(或独立承包商),无论是否有工资,他们承担总裁、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或首席财务官的职责,但不包括公司的董事,他们仅以董事或董事会官员的身份行事。它不包括总统、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或首席财务官,因为这些人只是作为董事会的高级官员,而不是员工。”

仔细阅读,AG的回应似乎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总裁(或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或首席财务官)只是董事会的一名官员,而不是一名无薪员工,人们究竟该如何区分这两者呢?署理处并没有说明,该名人士作为董事会成员,显然只是作为董事会的一名官员。一个非常活跃、花费大量时间领导本组织的主席会成为工作人员的一员吗?

谨慎的做法是记住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此类问题的理由。例如,如果总统对本组织的财务事务负有直接责任,他或她可能应被排除在审计委员会及其对内部财务管制执行情况的审查之外。如果你不确定,安全的做法可能是排除这样的人,但我鼓励你联系豁免组织的律师或AG的办公室,根据你的事实和情况的指导。

资源

非营利组织的有效审计委员会(BDO) -可下载在这里

一个想法"非营利诚信法案-审计委员会

  1. 谢谢你写这篇文章;我正在咨询NP,这很有帮助。
    乔治•Moskoff CMC
    http://theminervaprojec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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