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中忠实义务-第一部分在美国,我们讨论了利益冲突、自我交易(根据加州法律)和超额利益交易。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忠诚义务的其他方面:保密性和企业机会。这篇文章继续从加州非营利公益公司董事的角度处理这些信托问题,该董事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豁免,并被描述为公共慈善机构。
忠诚的义务
履行董事的忠实义务通常需要本着诚信和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履行这一职责的关键是将公司的利益置于董事本人的利益或其他个人或实体的利益之前。
保密
董事对公司固有的忠诚义务是保密义务。更具体地说,一个董事必须对她在担任董事期间了解到的某些信息保密。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根据公司与另一方之间的合同确定为机密的信息;公司的商业秘密,通常包括捐赠人名单;某些雇员、受益人/客户和捐赠者的相关记录(特别是如果其中包括社会安全号码、健康或财务信息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保密通信。此外,董事会的讨论也应经常保密。
重要的是,董事们能够就董事会面前的问题进行沟通,而不必担心他们的话会被董事会以外的其他人听到。如果董事们不确定他们的沟通将被保密,他们可能会觉得自己无法安全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尤其是当他们批评某个组织内部或与组织相关的人,或批评任何现有的政策或实践时。在这样的环境中,可能对组织的有效治理有很大价值的坦率的讨论将被冷落。想象导演如何避免贡献她的想法在一个执行的表现,未来的主要捐赠者的价值,或鲜为人知的问题一个受欢迎的计划,因为担心反弹来自外界了解她的想法,尤其是没有他们可能提供的上下文。此外,董事会通讯信息的不确定性将阻止一位董事,否则他可能会扮演“魔鬼代言人”的角色,促使董事会进行更多批判性的讨论。
公司的机会
公司机会主义禁止董事在以下情况下为自己或自己抓住机会:
- 公司在财政上有能力承担;
- 它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对公司有实际好处;和
- 公司对这个机会感兴趣,或者有合理的期望。
因此,董事可以利用公司的机会,如果:
- 以个人身份向署长提供的机会;
- 机会对公司来说并不重要;
- 公司对这种机会不感兴趣或没有期望;和
- 受托人没有错误地使用公司的资源来追求或利用这个机会。
因此,一位导演,在他或她的能力作为导演,学习可能被视为一个公司的潜在交易机会现在应该首先向董事会的机会,让公司足够的时间和第一权利利用的机会之前利用事务在她或他的个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