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慈善统计中心的数据,在美国有超过100万个具有501(c)(3)慈善性质的团体。考虑到这些慈善非营利组织可能与需要帮助的人群有实质性的联系,他们有潜力成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因素,在公共政策过程中提高基层的努力和声音,特别是在选举年。虽然501(c)(3)组织可以在不违反禁止实质性游说的情况下进行相当数量的游说(特别是中小型组织,如果他们参加了501(h)选举),他们可以不参与任何政治竞选活动。
具有较大游说和/或政治目的的组织可以改为501(c)(4)组织(通常称为“社会福利组织”),与慈善组织相比,这些组织有更多的回旋余地。他们可能从事大量的游说组织的相关程序”作为一个“允许的手段达到一个社会福利的目的,“但必须一般不,作为一个主要的活动,从“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介入政治活动代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虽然501(c)(4)组织更有能力参与政治活动,但它们在筹集必要资金以资助其目的方面通常比501(c)(3)组织面临更多的障碍,而501(c)(4)组织不同于501(c)(4)组织,它们可以得到免税的捐款,通常得到更多的基金会赠款。
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关于合法政治活动的争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2005年,当时的全国慈善响应委员会(NCRP)副主席,杰夫Krehely他写了一篇文章,最大化非营利音色和动员公众,如何寻址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的的501(c)(3)S和501(C)(4)的各自优点通过建立关联机构的501(c)S(3)和501(C)(4)的组织。前者组织筹集资金,以帮助“开发机构的专业知识要求建立和管理”,后者附属组织。在附属结构有两种类型,与“谨慎管理资金的两个组织之间的流动和工作人员,”一起让团体“接受减税的捐赠和基金会的礼物,并继续在不违反法律广泛游说。”
组织,如塞拉俱乐部,ACLU和NRA已经与501(c)中操作(3)/ 501(C)(4)关联的结构。建立这样的混合组织是不可能的,但作为Krehely警告说,如果采取不小心,可能违反税收法律,危及其免税资格。组织必须建立完善的预算,准备支持必要的法律和会计专业知识:“更好的资助的机构,越有可能是必须建立附属机构,有效,合法运行它们所需的律师。”最后,Krehely认为,这种资源的投资是必要和值得的代价,“如果组织要实现永久的,系统性的变化”,因为组织需要“准备倡导者......他们的原因和支持者。”
如果一个组织想要从事比501(c)(4)s所允许的更多的政治活动,它可以选择建立一个政治行动委员会(PAC),允许它直接参与州和国家选举,包括对候选人的金钱捐助。Krehely说,拥有这三个是“所有世界中最好的”。
Krehely的文章有PDF格式在这里。
有关501(c)(3)和501(c)(4)附属机构的更多信息,请访问之前的帖子501(c)中的形成与控制(3)入口。
——艾米丽陈
谢谢你提供这么好的信息。有一个问题-你是否看到(或知道任何规则解决)501(c)(3)与其附属的501(c)(4)共享其年度预算报告(例如,一个单独的报告,包括每个实体的单独列)?
为501(c)(3)和501(c)(4)法案工作是否禁止我自愿参加政治竞选?
我现在的雇主声称是这样,如果我这样做了,我就会被扣发工资,基本上结束我的工作。
因为某些原因,感觉不太对。这是真的吗?
在美国国税局看来,一个501 - c3组织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mebership比例是多少?
这是很好的信息。我总是建议我的客户在解释游说活动中“没有实质性活动”的“界限”时保持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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