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我参加了一个关于捐赠者执行慈善捐赠限制的演讲罗恩·马龙,旧金山会议中心律师协会的高级诉讼合伙人Shartsis Friese。以下是一些亮点:
- 礼物是否受限制最终是一个事实问题。
- 为特定目的而送出或接受的慈善捐赠,在未经捐赠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用于该目的类似的大法官法庭的判决。
- 普通法规则:只有司法部长有权执行限制性慈善捐赠的条款。
- 一些例外:共同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有特殊利益的人,通常是一小部分慈善受益人中的一员。
- 传统上,捐赠人及其继承人都被剥夺了资格。
- 但是,已经有了相当大的,但绝不是一致的,对常规规则的自由化。
- 领先的情况下:
- Smithers (NY 2001 - App Div)
- LB研究(Cal 2005 - App Ct)
- 罗伯逊诉普林斯顿(美世公司,2003 -新泽西州大法官法庭)
- 好时(Pa 2005 & 2006)
- 巴恩斯基金会(Pa 2004)
- 巴克信托公司(Marin Co, 1980年代)
- 给巨额捐献起草人的建议:
- 如果对赠与的限制对赠与人很重要,不要认为受赠人会以赠与人的意愿为第一优先,继续履行其信托义务。
- 不要以为司法部长能够或将大力执行捐赠者的限制。
- 在你拥有的时候使用你的杠杆——在礼物完成之前。
- 具体的限制。
- 要求定期和详细的报告。
- 阶段贡献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的基准。
- 建立一个确保站立的结构。
- 明确保留捐赠人和/或指定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 考虑一个或有继承者的慈善受益人,如果原来的受益人没有按照捐赠者强加的限制使用礼物,他将接受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