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各公司(包括非营利性公司和工会)可能使在支持或反对的公职候选人的政治广告的直接支出。虽然非营利领导人和评论家仍在分析这意味着什么非营利部门,毫无疑问,这5-4分裂的决定将对未来活动造成巨大影响,并提高非营利性宣传的重要性。
根据纽约时报,美国总统奥巴马称该决定“对大型石油公司的重大胜利,华尔街银行,医疗保险公司和元帅每天在华盛顿淹没了美国人日常生活的声音,他们的权力的其他强大的利益。”在舆论一片对于慈善纪事报莱斯利Lenkowsky补充说,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担心,这一决定“将使当选官员多到他们试图代表的社会原因,以商业利益的敏感。”
国内税收法典的是在第501条(C)免税组织(3)不直接受执政党和继续受打击竞选禁止。A 501(C)(3)组织的明确准则描述为一个“不参与,或(包括出版或声明的发布)介入,代表任何政治运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
但是,随着密歇根州非营利协会指出,符合501(c)(3)组织“是绝对不允许积极参与[一定]无党派竞选活动,如选民登记,选民教育,研究生学制,并获得中取了票的努力。这些活动将是比以往任何时候在确保我们的国家和社区内的积极和知情的公民更重要的是,鉴于美元的数量增加,这将成为提供给个别考生因为这个判决的结果。”
该国家期刊问:“[W] HICH组将蓬勃发展大多数新的制度下,以及将面临的约束?什么类型的支出将被允许,多少必须披露?这些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都已经消耗的选举律师城镇周围,并把在联邦选举委员会的压力,以澄清法律的泥泞的领域“。
“最大的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什么定义的公司,工会或其他政治人物和候选人之间的协调,在联合公民诉FEC,高等法院解除只能在所谓的限制独立支出 - 那就是政治资金公司可能的时候都不会与特定的候选人协调其活动花“。
其他资源:
美国公民决定:竞选经费制度的剧变- OMB手表
美国最高法院取消对企业活动的开支限制- 独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