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原则是适用于公共慈善事业的另一种私有利益规则。该原则直接源自《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的规定,即只有组织“其净利润中不包括对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有利的部分”才能在第501(c)(3)条下获得豁免。第501(c)(3)条规定的违反私有财产条例的组织,不能完全为一个或多个免税目的而运作,并有可能被撤销免税资格。(见胎面。Reg。1.501节(c) (3) 1 (c) (2))。
“不正当”没有严格的定义,但一般理解为从组织的总收入或净收入中向另一方提供不正当得利。(见上帝的人民社区诉专员, 75 T.C. 127(1980)。不像第一部分讨论了私人利益学说,对测量的限制是绝对的(即,该原则不允许偶然的私有财产)。另外,私有财产主义比私有财产主义的适用范围更窄,而私有财产主义可以适用于任何人。《财务条例》将“私人股东或个人”定义为“在组织活动中具有个人和私人利益的人”。”(见胎面。Reg。1.501节(a) 1 (c))。换句话说,私有财产原则一般适用于那些通常被称为“内部人士”的人,他们能够影响或控制组织资产的使用,以实现个人利益,如创始人、董事或官员。
对公共慈善机构来说,重要的是要理解私人退休主义并不禁止组织与内部人士进行交易。然而,私有财产的规定确实禁止组织向内部人员提供不成比例的利益份额,无论所授予的财产是1美元还是1000美元。
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发现违反隐私规定:
- 与内部人士作出的薪酬安排,但没有上限(见上帝的子民);
- 一种基于对组织绩效和利益的外在因素的薪酬安排(见通用c.m. 39498);
- 利用总收入或净收入向内部人员提供商品和服务;或
- 以高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换取内部人员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组织还应该警惕某些事务,因为它们的复杂性、不熟悉性或其他情况,可能更难于分析,并可能导致不谨慎或不了解情况的组织违反隐私要求,比如:
- 内部人员开发的、全部或部分由组织资产资助的知识产权的转让;
- 附加考虑因素的薪酬安排,例如递延薪酬、花红、附带福利、退休或遣散费;或
- 利用组织资产来支持、资助或以其他方式投资于内部人员的业务。
此外,董事会还应该对不良的治理实践保持谨慎,因为不良的治理实践可能会在他们的监督下加剧私人违规的可能性,比如:
- 未能获得足够的信息,以便在董事会批准之前进行彻底的讨论和做出明智的决定;
- 对谨慎和忠诚的受托责任的有限理解;
- 没有利益冲突政策;和
- 缺乏对可能附加限制或程序要求的适用州法律的知识
与内部事务。
由于私有财产主义与包含私有财产主义的私有利益主义重叠,因此常常被忽视。此外,从历史上看,只有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才会执行撤销的处罚。然而,不管一个组织是否会面临国税局如此严厉的处罚,私人退休原则是所有公共慈善机构都应该理解的基石原则。
*请注意501(c)(3)私人基金会受《国内税收法典》第494biwin必威3651条的自我交易规则约束,该规则一般禁止私人基金会与某些人进行交易不合格的人.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私有财产保护原则和私有利益问题的信息,请阅读IRS豁免组织的内部文件“IRC第501(c)(3)条有关退休/私人福利事宜的概述”。
第一部分论述了私人利益学说的可行性在这里.
我的组织的章程中包含了公司净收入的任何部分都不能使任何董事等受益的语言。但是,在文章中没有,典型的语言除了对服务的合理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机构的受薪雇员可否成为董事,或章程是否需要先作出修订?
一般来说(我不能在此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向董事提供合理的服务补偿(作为雇员)不被视为私有财产,也不会与禁止私有财产条款中的标准条款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