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原则-几个例子

补偿

私人利益原则是适用于501(c)(3)组织的最广泛的私人利益规则。它一般规定,501(c)(3)条组织不得为促进组织的豁免目的,在数量和质量上,给予任何非附带的个人或实体任何金钱或其他利益。该原则背后的问题是,通过向个人或实体提供非附带的私人利益,组织可能不会像第501(c)(3)条所要求的那样,专门为豁免目的而组织和经营。尽管该规则的表述相对简单,但应用起来可能有些棘手。这里有几个例子,可能有助于澄清适用性的私人利益学说:

慈善机构可以聘请收费很高的筹款顾问吗?

一个慈善机构在其运作过程中可以免费聘请筹款顾问。但是,与组织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一样,它需要确保自己没有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超过其向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的利益。违反禁止提供私人利益的规定可能导致501(c)(3)免税状态的撤销。此外,还可能涉及相关的州法律问题,包括对该组织董事违反其对该组织的受托责任和未能强制执行该组织资产上的慈善信托的指控。为了避免这些后果,作为一项最佳实践,组织的董事会想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融资顾问的薪酬是合理的收集可比性数据相同或相似领域的其他顾问提供服务的一个组织一个类似的大小,并通过记录董事会批准的基础事务同时给予批准(见,一般来说,税务局网页讨论可反驳的推定程序)。

经营一家展示和出售会员艺术品的画廊,是否构成一种私人利益?

虽然推广艺术通常是可接受的免税目的,但并非专门为此目的经营的美术馆可能不符合501(c)(3)免税组织的资格。国税局发出了私人信件裁决在2011年晚些时候说,虽然该组织问题进行一些教育类和工作坊,其主要活动是一个艺术画廊的操作中,组织成员可以显示和出售他们的艺术,和“延续销售[其]成员”的艺术作品是一种非豁免活动。美国国税局进一步表示,规定在该组织的成员协议表明艺术家负责显示材料的成本,确定展览的细节,并选择受邀者展示了艺术家的私人利益而不是社区艺术教育,这仅仅是偶然的商业组织的活动的性质。国税局的结论是:“[b]因为您是为您的成员的私人利益而运作,为艺术品提供观看和出售的空间和手段,而不是在一般情况下推广艺术,因此您不服务于公共目的,也不符合[第501(c)(3)条]。”税务局进一步指出,一般而言,“由一群艺术家组成及经营,以展出及出售其作品为目的的合作画廊,并不符合第501(c)(3)条的豁免条款。”

如果一个组织有有益于其成员的社会和专业发展活动,该怎么办?

如果一个组织在其活动中有超过一个非实质性部分的社会事件来建立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或专业发展事件来帮助成员推进他们的职业生涯,这可能构成为成员提供一个私人利益,而不仅仅是附带提供一个公共利益。如果是这种情况,则该组织不是专门为第501(c)(3)条规定的豁免目的而经营的。向非会员收取比会员更多的费用来参加组织的活动也可能会给会员带来私人利益。在一个私人信件裁决发布的2011年,美国国税局规定”[b]因为超过你的脆弱的部分活动进一步的职业和社会利益的成员,这是一个私人好处你的成员不是偶然的进一步发展任何豁免的目的,并提供一个私人利益不可豁免组织不是进一步发展你的豁免本身的目的,你不是operatedexclusively免税用途。因此,你不是守则第501(c)(3)条所述的机构。”

尽管在许多其他情况下,非营利组织可能会潜在地提供被禁止的私人利益,希望这些例子有助于说明一些场景
可能会出现私人利益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