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许多人不这么认为,501(c)(3)公共慈善机构实际上是被允许参与的游说活动,只要这些活动在其全部活动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他们通常也被允许资助其他实体的任何工作,包括他们自己可能参与的游说活动,包括非公共慈善机构。然而,当一个公益慈善机构向一个不是另一个501(c)(3)公益慈善机构的实体(如应税实体或个人)提供资助时,对于非公益慈善受让人的游说支出和活动如何归属于资助机构有特定的规则。这些类型的赠款可能特别常见的公共慈善机构从事预先批准的赠款关系财政赞助或社区基金会。betway必威体育条款biwin必威365
这些具体规则在a财政部规定,本质上,在这种情况下(区别于当同一委托人授予其他公共慈善机构),资助非公有制慈善机构,从事游说活动将被视为一个游说开支或作为委托人的游说活动,将不利于委托人的游说的限制。
例如,如果一个公共慈善机构要一年总拨款50000美元的非公开慈善受让人,受让人自己花了25000美元在游说活动期间,公共慈善机构必须数25000美元资助的游说支出或活动,即使被资助人实际上用于游说的资金不是公共慈善机构提供的资金。
此外,当一个公共慈善机构根据第501(h)条进行了选举我们建议大多数公共慈善机构这样做),其游说活动分为直接游说(一般是与立法人员或工作人员或与公众进行游说沟通,而公众是决策者,如投票措施)和基层游说(与公众就具体立法进行沟通,反映了对该立法的看法,并包含了对行动的呼吁)活动。501(h)选举组织用于基层游说的支出不得超过其游说支出总额上限(基于其豁免目的支出总额)的25%。
根据该条例,如果提供资助的公益慈善机构进行了第501(h)条的选举,则被资助人的游说支出将被推定为基层游说支出。这些金额将计入资助人的基层游说下限,除非资助金额超过了受资助人的实际基层游说支出,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超出的金额都可能归因于直接游说支出,最高可达受资助人的实际直接游说支出。如果公益慈善给被资助人的资助金额超过了被资助人草根和直接游说支出的总和,那么多余的资助金额将不被视为公益游说支出。
以上面的例子为例,如果受资助人的2.5万美元游说支出包括2万美元草根游说和5000美元直接游说,那么提供资助的公共慈善机构就会将其归为自己支出的目的。然而,如果受资助人在这一年中实际花了6万美元进行游说,其中5.5万美元用于基层游说,那么这5万美元的全部金额将计入该公共慈善机构自己的基层游说限额。
因为这些归因规则,这将是重要的501 (c)(3)公共慈善机构资助的非公开慈善实体或个人从事游说活动有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游说限制,以及流程的跟踪和报告他们的草根游说,直接游说,游说活动及支出总额。
然而,《条例》中关于“受控赠款”的归属规则有一个例外,即“捐赠者将赠款限制在受援者的一个促进捐赠者(非游说)豁免目的的特定项目;并且……保持记录,以确定赠款用于促进捐赠者(非游说)的豁免目的。”如果公共慈善资助人按照这一定义进行受控资助,那么受资助人进行的游说就不会因其限制的目的而归于资助人。因此,从501(c)(3)公共慈善机构到非公共慈善机构的大部分赠款可能是明智的,除非赠款组织有意将此类赠款实际上用于游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