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应注意的非营利性法律

人力资源

了解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法律可能不是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经理的责任。然而,有一些法律对人力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有特别的影响,值得了解。在这里,我们将简要讨论一些适用于人力资源经理工作的501(c)(3)公共慈善机构的法律。

禁止私人支出、私人利益和超额利益交易

私人利益原则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一个组织必须为公众利益而运营,而不能为私人利益服务——这一要求被称为私人福利学说。教义背后的担忧是,通过向个人或实体提供超过偶然的私人利益,组织可能不会主要用于豁免目的,因为第501(C)(3)条要求。

私人福利教义并不完全禁止组织赋予个人的福利;相反,它要求对个人的这种益处必须偶然地偶然(即。,私人利益在数量上不过度),在性质上(即。,私人福利仅仅是公共利益的副产品,进一步提升本组织的豁免目的。学说是适用于IRC第501(C)(3)组织的最广泛的私人福利规则,因为它涵盖了组织可能会赋予福利的任何个人,并包括货币支付和其他福利。

可能提出关于提供禁止私人福利的问题的事实和情况包括订立交易或向非营利组织提供不合理或不利条款的款项;赋予私人各方的福利,超出了进一步的非营利性豁免目的所必需的;与特定的营利业务建立独家业务交易;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未能考虑替代来源或可比价格;并为一类受益者提供服务。

私人磨练

501(c)(3)豁免组织同样被禁止允许其净利润的任何部分适用于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的利益,这一规则被称为私人内蒙奇教义。私人内保健主义通常禁止非营利组织利用其资产来向拥有个人和私人利益的人提供不公正的浓缩。

私人内保健学说比私人利益代理窄,因为它只适用于组织的内部人(即。(如董事、官员、关键员工或其他处于影响或控制组织资产使用地位的人),而不是任何获得不允许利益的个人。然而,对私人保险的限制是绝对的,这意味着不存在“附带私人保险”这种事情,对从事私人保险交易的组织的惩罚要严厉得多:可能撤销其豁免地位。

私人内保健学说不禁止非营利组织进入任何与内部人员的任何交易。相反,它要求非营利组织确保它没有根据本组织接收到返回的内容不成比例的福利份额。

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对私人利益和私人保险原则的担忧最有可能围绕涉及薪酬的问题出现。一些违反私人保险规定的例子包括:

  • 与内幕人士的补偿安排(不包括上限或上限);
  • 基于绩效的外在因素和提供给组织的利益的薪酬安排;和
  • 支付用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平市场价值。

在考虑进入交易时,非营利组织也应该小心,因为他们的复杂性或唯一性,可能更难以分析潜在的私密侵权行为,例如:

  • 补偿安排,包括考虑因素,如递延补偿,奖金,边缘福利或退休或遣散套餐;
  • 涉及为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和整个组织资产提供分配给知识产权的安排;要么
  • 组织资产用于支持,基金或以其他方式投资于内幕的业务。

通过制定和使用一份精心起草的利益冲突政策,并获得有经验的律师的帮助,非营利组织可能有助于降低提供被禁止的私人利益或参与涉及私人保险的交易的风险。

超额福利交易

非营利组织和一个或多个被取消资格人士的内部人士之间的交易也可能构成超额利益事务。类似于私人内保健的学说,过度的福利交易规则处理与非营利组织的特定关系的个人的某个子集。然而,在适用性,潜在的惩罚和可用保护方面,超额福利交易规则略有不同。

根据内部收入服务(“IRS”),超额福利交易是“任何交易,其中经济效益直接或间接地或间接地使用任何被取消资格的人提供任何不合格的人提供的经济效益超出了所收到的审议(包括服务履行)的价值。“一种取消资格的人自超额利益交易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回顾期内,任何能够对组织事务施加重大影响的人。

一个人是否被认为是被取消资格的人取决于该人对本组织的实际权力和责任,而不是她的头衔。本组织的董事和负责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人,例如总统,执行董事和首席财务官,将被视为被取消资格的人,无论其实际标题如何。还有一些人自动被认为是被取消资格的人,例如取消资格的家庭成员或被取消资格的人拥有至少35%的实体。倾向于表现出足以认为个人被视为不合格的人的大量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

  • 创立这个非营利组织的人;
  • 此人有权决定该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资本支出、运营预算或员工薪酬;
  • 该人管理非营利组织的离散部门,但它代表了本组织的活动,资产,收入或费用的大部分部分;要么
  • 该人的赔偿主要基于该人控制的非营利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的特定部门所产生的收入。

如果发生过度的福利交易,非营利组织,无知的人,均无明确批准交易的董事会成员,可能会受到重大罚款(通常被称为中级制裁)。除了要求过度福利的回报外,美国国税局还可能征收税款的25%的税,如果违规行为未被取消资格,则征收额外的200%税。美国国税局还可以征收批准该交易的董事的超额福利金额的10%税,了解这是一个超额福利交易,最高可达10,000美元。美国国税局常常征收这些中期制裁,作为撤销非营利组织豁免私有水力的豁免地位的替代方案。但是,美国国税局既可以在过度的福利交易规则下施加中级制裁,并撤销非营利资本的免税地位,以便允许对同一非法交易进行私人保险。

通常相同的情况会提高私人内蒙迈的问题也将产生过度的福利交易问题。从HR角度来看,补偿装置可能特别有问题。通过在以下部分进一步讨论的可调整性程序,非营利组织可能能够将自身与过度的福利交易违规行为分离,这是在下一节进一步讨论的。

批准高管薪酬

如上所述,就超额收益交易而言,薪酬安排可能是非营利组织面临的最大风险。然而,《条例》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非营利组织可以创建一个可反驳的假设,即补偿金额对该组织来说是合理的。在默认情况下,如果美国国税局指控一家非营利组织从事了超额利益交易,那么负担就会落在获得超额利益的个人和有意批准超额利益交易以证明薪酬安排是合理的董事身上。然而,如果非营利组织遵循可辩驳的合理推定程序,那么责任就会转移到国税局,以确定薪酬安排是否过度。

为赔偿安排创建有关合理性的反叛推定需要三个步骤:

  1. 薪酬安排事先由非营利组织的授权机构批准,如董事会或授权委员会,这些机构完全由与薪酬安排没有利益冲突的个人组成;
  2. 在确定确定之前获得并依赖于适当的可比性数据的授权机构;和
  3. 授权机构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充分记录了作出决定的基础。

使用可反驳的合理推定程序来批准薪酬安排,可以帮助非营利组织确保向其关键员工支付适当的薪酬,并避免过度的利益交易。作为一种最佳做法,非营利组织也可能希望在批准任何与不符合资格的人或其他在交易中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个人进行的交易时,应用可反驳的合理推定程序。

区分员工和独立承包商

将一个真正的雇员划分为独立承包人是许多非营利组织常犯的一个错误,这个错误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了解联邦和州的法律可以帮助避免这种错误。虽然决定个别工人是否适当地列为雇员或独立承建商,须视乎有关工作安排的事实和情况而定,但有若干因素若存在,则表明个别工人很可能是雇员,包括:

  • 个人全职为非营利组织工作
  • 工作安排是无限期的
  • 个人只受雇于雇主
  • 非营利组织有权指导和控制个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 该非营利组织提供有关所需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培训
  • 个人从非营利组织获得福利,如保险、带薪休假或养老金
  • 工作安排未在谈判书面合同中记录

如果雇主误将雇员归类为独立承包人,雇主可能会因未扣缴雇佣税而被罚款,也可能违反工资和工时法(如。(如有关最低工资、加班和强制休息的法律),并且可能无法执行和/或执行只适用于员工的适用的反歧视和报复法律。此外,雇主可能会发现,在潜在的非常昂贵的工人赔偿要求面前,它是不受保护的。任何被要求征收工资税的人,可能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也可能被追究故意不扣缴此类税的个人责任。因此,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经理确保他们的组织正确地将个人划分为雇员或独立承包人是很重要的。

以前被错误分类为独立承包商的非营利组织可选择参与IRS自愿分类结算计划(“VCSP”)。VCSP是一项自愿计划,允许雇主将其工人作为雇员重新分类为未来税收期的雇员,同时提供先前联邦就业税的部分救济。为了有资格参加VCSP,雇主必须一致地对待其愿望作为独立承包商改变的工人(包括将所有必需的299年与IRS提交),并且不能由美国国税局的就业税务审计或审计劳动部或州政府机构在适用时的审计。换取同意重新分类工作人员,参加VCSP的雇主必须支付10%的雇佣税责任,这是由于最近纳税年度的重新分类工人,这不对任何利益负责和罚款的罚款,并不会对先前倾斜工人的工人分类进行就业税务审计。

区分员工、志愿者和实习生

许多非营利组织利用志愿者以各种方式帮助组织。虽然区分员工和志愿者似乎很简单,但在某些情况下,区分员工和志愿者可能并不像看起来那么容易。例如,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为一个志愿者提供某种“津贴”,那会怎么样?如果津贴是对服务的补偿,个人可能不是志愿者,如果津贴是为定期提供的服务支付的,实际上可能是雇员。但是,如果支付给志愿者的津贴被认为是对某些费用的补偿,则志愿者可能不会被归类为雇员De Minimis.边缘福利,或是服务的义务费用。虽然不正当地分类为员工作为志愿者的个人,但可能具有与上述独立承包商讨论的一些相同的风险和后果。

同样,实习生可以成为非营利组织的伟大资产。但是,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澄清他们的实习生是否是未付志愿者或支付雇员的重要性。如果他们是志愿者,向他们支付津贴可能会提出担忧,如上一段所述。如果满足某些标准,虽然确定实习计划是否符合本实习生异常的标准,但仍有一定的标准,还向雇员支付员工的规则。虽然确定实习计划是否符合所有事实和情况程序。

对于一个人是否是雇员、志愿者或实习生的模糊性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可能是特别危险的,而将这种关系的性质清楚地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便双方了解这种关系下的义务和利益,通常是有益的。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向志愿者支付津贴或雇佣实习生向雇佣法律律师咨询这些问题也是明智的。